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何某某,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西盛鑫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4797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广西盛鑫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81民初47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关于贵安时代城市花园项目B区工人食堂和小卖部的转包合同;二、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贵安时代城市花园项目B区工人食堂和小卖部的承包费计人民币517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红枫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宇独任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