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某某,第三人-曾某某,章某,孙某某,宁波唐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宁波香樟合创股权投资中心,宁波桃李天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宁波唐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厦门德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宁波高新区无中生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206民初1326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章某、孙某某、宁波唐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香樟合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桃李天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唐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高新区无中生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原告(反诉被告)厦门德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反诉原告)宋某某、第三人曾某某、章某、孙某某、宁波唐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香樟合创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桃李天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唐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高新区无中生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2020)闽0206民初13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厦门德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宋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于2020年11月27日解除;2、厦门德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宋某某股权转让款900000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以9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3月3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厦门德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宋某某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4、驳回厦门德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本诉请求;5、驳回宋某某的其他反诉请求,厦门德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诉请求如下:请求撤销(2020)闽0206民初1326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至第四项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