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南宁市金鼎酒类经营部 ,南宁市华山论剑大酒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07民初860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宁市华山论剑大酒店:我院受理的原告南宁市金鼎酒类经营部与被告南宁市华山论剑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7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宁市华山论剑大酒店向原告南宁市金鼎酒类经营部支付货款582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宁市华山论剑大酒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