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苏晓红,苏凯林,黎曦蔓,周某某,苏育扉,池某某,关仕杰,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开元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景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桂0802民初318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关仕杰、池某某、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开元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苏晓红、苏凯林、黎曦蔓、周某某、苏育扉、池某某、关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80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中景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此后的利息以15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二、广西开元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凯林、黎曦蔓、苏晓红、周某某、苏育扉、池某某、关仕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7946元,公告费740元,合计128686元,由被告广西中景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开元贸易有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凯林、黎曦蔓、苏晓红、周某某、苏育扉、池某某、关仕杰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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