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 ,广西真牛皮革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民初239号,(2016)桂09民初7号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真牛皮革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诉被告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广西真牛皮革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2021)桂09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9民初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给付义务的不能清偿部分(以最高额担保债权2500万元为限)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2554元,由被告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