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陈某某, 北海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2656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2656号原告北海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陈某须支付2017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物业费、水费、水电公摊费、垃圾处理费、电梯维护费、电梯电费、增压泵电费、公共维修资金合计5854.4元给原告北海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陈某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每月应交物业费用的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1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合同约定交纳之日的次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依次计付]给原告北海市牵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