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某某, 康平县康平镇白中元豆制品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23民初281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平县康平镇白中元豆制品点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辽0123民初2819号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