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王某某,龙某某,艾某某,顾某某, 凤城市通远堡镇渤海湾商务宾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辽0682民初304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龙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你们及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渤海湾商务宾馆、艾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渤海湾商务宾馆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电工工料费合计37000元整;二、如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渤海湾商务宾馆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被告龙某某、王某某、艾某某在各自继承顾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凤城市通远堡镇渤海湾商务宾馆、龙某某、王某某、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