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 龙海市鳌晟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闽0203民初1042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杨志文、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龙海市鳌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市民生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与被告杨志贤、陈某某、杨志文、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龙海市鳌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闽0203 民初10427号,已审理终结。杨志贤、陈某某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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