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 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379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杨某某押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00元,被告广西合辰投资有限公司560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