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陈某某,陈某,吕某某,段某某,刘某,刘某,闫某某,阎某某,姚某某, 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 ,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244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陈虎、陈某某、陈萍、吕某某、段海涛、刘爽、刘某、闫欣莲、阎某某、姚国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做出(2021)宁0104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辰智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承兑汇票代垫款利息220060.27元;二、被告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天恒邦贸易有限公司、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陈虎、陈某某、陈萍、吕某某、段海涛、刘爽、刘某、闫欣莲、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对被告姚国平位于银川市贺兰县桃林南街宏基花园4组团2号A座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