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臧文红,谢钦民,许克道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钦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臧文红与被告谢钦民、许克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谢钦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臧文红借款本金4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498元,由被告谢钦民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