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广才,赵某,胡广德, 沈阳旗涵商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市大东区新鑫通轮胎经销处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102民初1633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内容
胡广才、赵某、胡广德、沈阳旗涵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新鑫通轮胎经销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02民初163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102民初16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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