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张某某,李某,刘某某, 兰州尤文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洪浩商贸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哈西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洪浩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尤文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被告哈尔滨市哈西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黑龙江东方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洪浩商贸有限公司、兰州尤文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李某、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