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曾齐明,姚洪杰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津0110民初777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姚洪杰:本院受理原告曾齐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元以及讨要借款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津0110民初7770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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