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董某某, 辽宁鑫运煤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永成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收购站大连兴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贸易有限公司、辽宁鑫运煤业有限公司、董某某、李某某、大连兴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永成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收购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与被告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瑞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2019年5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2月19日利息168103.33元、罚息433013.5元,合计601116.83元,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罚息);3、请求判令被告辽宁鑫运煤业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永成再生资源废旧物资收购站、大连兴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董某某、李某某对上述欠款本息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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