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纪某某,林某某, 乌兰浩特市鑫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2201民初307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内容
纪某某、林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行诉被告纪某某、林某某、乌兰浩特市鑫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纪某某、林某某给付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贷款本金117493.00元,利息18948.03元、复息2090.00元,并自2021年5月18日起按年利率8.085%计算给付利息和复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070.00元,由被告纪某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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