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玉林市玉州区力鑫日用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民初314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玉林市玉州区力鑫日用品商行:本院受理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9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力鑫日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6845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力鑫日用品商行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损失4000元;三、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力鑫日用品商行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