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隋某, 天柱县江东镇大塘村宏荣食品经营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311民初109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天柱县江东镇大塘村宏荣食品经营店:原告隋某诉被告天柱县江东镇大塘村宏荣食品经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缺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1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一、天柱县江东镇大塘村宏荣食品经营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隋某货款1980元,并支付赔偿金19800元,计21780元;二、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天柱县江东镇大塘村宏荣食品经营店“贵州洞藏老酒53度窖藏酱香型纯粮食酒20箱(每箱6坛装)”,届时如不能返还,则以购买时的相应价格抵扣天柱县江东镇大塘村宏荣食品经营店应退的货款。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原告隋某已预交,由天柱县江东镇大塘村宏荣食品经营店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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