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 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503民初133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某: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由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款项733373元。二、驳回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2元,由甘肃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2元,由陈某负担1083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50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