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