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平凉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平凉正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甘肃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