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国民, 天津蔬鑫菜达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大帅水产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津0110民初689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蔬鑫菜达商贸有限公司、张国民: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大帅水产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货款15876元,并支付原告因讨要货款产生的误工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公民代理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2021)津0110民初6898号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