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南方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165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南方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南方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了(2021)黔0302民初1165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贵州南方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 三日内支付给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 108800 元,并支付该款从 2018 年 5 月 27 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的 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 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中航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80 元,公告费 260 元,合计 4940 元,由被告贵州南方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综合审判庭领取,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