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某,张某,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340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 告张某、唐某某:本院受理(2021)黔 0302 民初13404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36370.64元;2、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利息8052.96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17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1.2项共计44423.6元;3、判令被告唐某某对张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张某名下抵押车辆(车架号LVSHCFDB8EE594987)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因张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B102办公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10点40分在本院机关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将依法缺席审判。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承办人:田应雪 书记员:王文艳电话:28448550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