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某, 秀峰区成军网络科技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3333号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秀峰区成军网络科技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潘某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1)桂0302民初33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下午15:30时(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