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旭, 天津市绿之鲜蔬菜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旭: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绿之鲜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