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某某, 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陆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宁0303民初279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卢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陆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协鑫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卢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519300元;2.请求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卢某某支付误工费及机械费合计349900元3.请求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卢某某支付因变更设计造成的返工费材料费等49800元;4.请求被告合肥黎明水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卢某某因迟延支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51930元;5.请求判令上述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宁0303民初27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2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