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韵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民终373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宁民终373号上诉人天津长芦海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怡邦贸易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宁波韵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民终37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