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某某,方某某, 晋江市梅岭安华涂料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178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晋江市梅岭安华涂料店、方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晋江市梅岭安华涂料店、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82民初178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晋江市崇德路38号) 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