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8033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华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闽0103民初8033号],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施工图审查费用18854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