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 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起诉与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资及奖金120341.32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判决被告安徽永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二十日。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枞阳县人民法院新大楼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