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某某,田某某, 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6301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田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6日签订的《土墙护坡工程承包合同》;二、判令二被告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田某某立即退还原告周某某承揽工程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16.8%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34个月利息28560元,合计88560元,从2021年7月16日起利息按年利率16.8%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至债务还清之日止);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6301号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资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