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淑敏,陈华, 海南全库商品调剂(网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华、海南全库商品调剂(网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淑敏与被告陈华、海南全库商品调剂(网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0民初474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华、海南全库商品调剂(网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淑敏借款本金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7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957元,由原告刘淑敏负担877元、由被告陈华、海南全库商品调剂(网络)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三楼14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