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某某,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好多宝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某某、厦门好多宝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厦门好多宝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