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某,阳某某,阳某某,雷某某,阳某某,阳某某,唐某某,阳某某,刘某,刘某某,阳某某,唐某某,阳某某,汪某,阳某某,廖某某,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302民初337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某某、阳某某、阳某某、雷某某、阳某某、阳某某、唐某某、阳某某、刘某、刘某某、唐某某、阳某某、汪某、阳某某、廖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某某、阳某某、阳某某、雷某某、阳某某、阳某某、唐某某、阳某某、刘某、刘某某、阳某某、唐某某、阳某某、汪某、阳某某、廖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302民初337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请求判决:1、上述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348437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92713元,以上共计44115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及因财产保全发生的保险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之次日上午9时(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4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