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韦某某,曹某某,桂林市里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桂支行桂林市里昂客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桂0312民初730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韦某某、曹某某、桂林市里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桂0312民初7307号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临桂支行与被告韦某某、曹某某、桂林市里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庭审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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