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阎秋明,张琛,秘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04民初85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琛、秘爱: 本院受理原告阎秋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阎秋明款项41362元;二、驳回原告阎秋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7元、公告费凭票确定,由被告张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阎秋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04民初8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