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永强, 中汽世邦投资发展(宁夏)有限公司 ,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西夏区常万年水泥制品经销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22民初197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永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汽世邦投资发展(宁夏)有限公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常万年水泥制品经销部与被告徐永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汽世邦投资发展(宁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22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徐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常万年水泥制品经销部材料款42万元、利息95674.85元,合计515674.85元;二、被告徐永强还应向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常万年水泥制品经销部支付自2021年2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货款4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常万年水泥制品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32元,原告银川市西夏区常万年水泥制品经销部负担300元,被告徐永强负担8832元。公告费820元,由被告徐永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