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柳某,娄某某,刘某,杨某,赵某某,赵某某,滕某某,杨某, 大连蓝海洋水产品有限公司 ,大连茂源投资有限公司 ,长海鼎泰万顺水产有限公司 ,大连泓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大胜万通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 ,大连丰基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尼普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大连众安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辽02民初92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尼普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长海鼎泰万顺水产有限公司、大连蓝海洋水产品有限公司、大胜万通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丰基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泓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众安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柳某、娄某某、刘某、杨某、赵某某、赵某某、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几方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辽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摘要:大连尼普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29,999,999元;、利息304,500元及罚息;被告大胜万通国际贸易(大连)有限公司、大连丰基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泓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茂源投资有限公司、大连众安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刘某、赵某某、杨某、赵某某、滕某某、柳某、娄某某、杨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大连尼普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尼普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原告对被告长海鼎泰万顺水产有限公司、大连蓝海洋水产品有限公司行使抵押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