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永宁县望远镇铭泰物资经销部 ,银川市西夏区鸿泰安消防器材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5康民初42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宁县望远镇铭泰物资经销部(刘军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西夏区鸿泰安消防器材经销处与被告永宁县望远镇铭泰物资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5康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永宁县望远镇铭泰物资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川市西夏区鸿泰安消防器材经销处货款42905元及违约利息8034.7元,共计50939.7远元,并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元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74元,公告费400元,与由永宁县望远镇铭泰物资经销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钅内到本院送达宣判答疑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