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某某, 玉泉区唐丰建筑材料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唐丰建筑材料租赁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