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钢某某某,苏乙拉其木格,萨某某,娜某某,田某某,马某,马某,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某某,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民申1414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钢某某某、苏乙拉其木格、萨某某、娜某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某、马某、马某、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华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民申14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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