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文某某,第三人-金某,李某某, 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122民初1533号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文某某、金某:本院受理原告甘肃中科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某某、第三人金某、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立案号为(2021)甘0122民初15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皋兰县人民法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