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武强,李国庆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国庆(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王武强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用1725.11元;2.后期治疗费用《壳聚糖季铵盐硅凝胶》一支328元,每月2支,六个月3936元;3.误工费12000元;4.律师费70元;5.车费35.14元;6.精神损失费6000元;总计费用23766.25元;7.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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