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胜某某某,杨某某, 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杨宗斌新鲜果蔬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233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市思明区杨某某新鲜果蔬店: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杨某某新鲜果蔬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3民初1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市思明区杨某某新鲜果蔬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二、驳回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胜某某某负担525元,被告杨某某果蔬店负担525元。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遇节假日顺延。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