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某某,贵阳分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某某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