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贾艳春,许春香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内容
贾艳春:本院受理许春香与贾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3000元;2、赔偿原告自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9月15日的利息20%的欠款37000元,共计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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