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某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某,第三人-,牛某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某、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牛某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