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彦春,孙涛, 天津桃源天工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0民初3844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桃源天工商贸有限公司、孙涛:本院受理原告夏彦春与被告天津桃源天工商贸有限公司、孙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0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夏彦春与被告天津桃源天工商贸有限公司(孙涛)于2020年8月4日签订的《天津桃源天工装配式集装箱建筑制作合同》依法解除;二、被告天津桃源天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彦春支付72000元;三、被告孙涛就被告天津桃源天工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夏彦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按两次实缴金额),均由被告天津桃源天工商贸有限公司、孙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丽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号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